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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3-01 │ 开学第一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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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全面落实《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2-2020年)》,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,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   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:   (一) 把握导向。以评促建,以评促改,推动地方政府采取切实措施,有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。   (二)立足发展。监督与指导并重,反映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、经验与特色,指出存在问题,提出整改要求。   (三)尊重规律。遵循语言文字发展规律,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。   (四)注重实效。从实际出发,重在督导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到位、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实际效果 地址: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,邮编:310008,电话:880089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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